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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共停车库(场)设施建设规定(试行)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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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共停车库(场)设施建设规定(试行)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为适应公共停车库(场)工程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公共停车库(场)工程项目决策、建设和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建设和投资规模,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公共停车库(场)的健康发展,为公众创造安全、便捷的停车条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停车库(场)工程,以及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共停车库(场)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建设标准和项目后评价等,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停车库(场)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共停车库(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行有关生产安全、节能减排、节约用地、消防、环境保护、无障碍设施的原则,做到功能合理、经济适用。

第五条  公共停车库(场)工程项目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中,本着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合理规划,适时建设 ,有序发展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  公共停车库(场)工程项目应当取得土地、规划、消防、环境保护、交通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七条  公共停车库(场)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与本地(区)域规划、道路交通、用地建筑物配建停车库(场)的规划建设有机衔接,加强公共停车库(场)的信息管理,促进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的建立,满足安全、便捷、通畅、高效的交通服务要求。

第八条  公共停车库(场)工程项目应设置智能化管理系统,实现对社会公共停车库(场)集中控制与协调各系统的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九条  公共停车库(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公共停车库(场)工程项目建设选址、建设规模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法定规划、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并应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在综合考虑周边用地情况、停车要求、路网承载能力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库(场)规模按照停车位数量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类。特大型停车库(场)停车位数量为>500个,大型停车库(场)停车位数量为301~500个,中型停车库(场)停车位数量为51~300个,小型停车库(场)停车位量为≤50个。

停车位数量以小型车停车位为标准车位,其他车型停车位换算系数为:微型车0.7,小型车1.0,轻型车1.2,中型车2.0,大型车2.5,铰接车3.5。

第十二条  地下公共停车库工程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人防工程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库(场)工程项目可由停车基本设施、建筑设备、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构成。

(一)停车基本设施,包括停车位、行车通道及人行通道。机械式停车库还应包括机械停车设备。

(二)建筑设备,包括给水排水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气系统和交通工程设施。

(三)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消防、防雨雪、防滑等安全防护设施和绿化、降噪等环境保护设施。

(四)管理设施,包括管理室、控制室、防灾中心等管理用房。

(五)服务设施,包括卫生间、清洁用水源及卫生洁具间、等候室、洗车房等设施。

第十四条  停车基本设施、建筑设备、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属于公共停车库(场)的必要构成部分。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应根据公共停车库(场)的规模及功能要求合理选择,并按本规定附录一的规定配置。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库(场)工程项目与周边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防火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库(场)应设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停车位,特大型停车库(场)无障碍停车位数不应少于总车位的2%,大型停车库(场)无障碍停车位数不应少于8个,中型停车库(场)无障碍停车位数不应少于5个,小型停车库(场)无障碍停车位数不应少于2个。

第十七条  基地内道路宜采用工程措施限制车速,车速不宜大于10km/h,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八条  当基地内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坡道与道路垂直时,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m的安全安距离。

第十九条  公共停车库(场)的出入口数量及人员的疏散应满足现行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  公共停车库(场)的出口与入口宜分开设置,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5m,双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m。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库(场)出入口要具有良好的视野,特大、大型公共停车库(场)机动车出入口的位置距离主干道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宜大于70m;距离人行过街天桥、桥梁、隧道、地道或地铁等引道口宜大于50m;距离学校、医院、公交车站等人流集中的地点应大于30m。中、小型公共停车库(场)机动车出入口与上述地点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上述距离的70%,且应在机动车出入口处采取信号控制、语音提示等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公共停车库(场)出入口设置时,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

第二十三条  出入口设置在城市主干路的公共停车库(场),机动车交通组织必须采用右进右出的方式,严禁左转直接驶入(出)主干路。出入口设置在城市次干路、支路上的公共停车库(场),机动车交通组织宜采用右进右出的方式;如增设必要的交通设施,且不影响对向道路交通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左转方式驶入(出)。

第二十四  条公共停车库(场)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内部交通组织方式,并确保内部交通的安全、顺畅、便捷。

第二十五条  公共停车库(场)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按标准车停车位计算,地面停车场停车位用地面积为(25~30)m2/标准车停车位,地下及地上城市公共停车库停车位建筑面积为(30~40)m2/标准车停车位,地下及地上建筑物建停车库停车位建筑面积为(40~50)m2/标准车停车位,机械式停车库停车位建筑面积为(15~25)m2/标准车停车位。可根据具体建设方案确定面积指标。

第二十六条  自走式停车库(场)停车位布置可采用垂直式、平等式和斜列式,也可混合布置。

第二十七条  机械式停车库(场)的建筑设计应根据总体布局需要,结合机械停车设备的运行特点和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进行设计,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和现行行业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形式与基本参数》JB/T8713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等待车位应与停车库(场)规模相匹配。

(一)机械式停车库(场)的等待车位不应小于2个,当出入口分设时,应至少高1个。当框框式停车库(场)布置为车辆需倒退驶向道路时,应设置转台。

(二)自走式停车库(场)停车数量大于100辆时,就在主要出入口处设置专用的排队等候车道;当停车数量大于150辆时,其排队选修车道总长度应按公式L=0.1n(m)计算。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m,可由多个车道组成,其总长度应按公式L=0.1n(m)计算,每条车道最小长度不应小于15m。

式中 L—排队选修车道长(m);

N—停车位数量,n≥150。

第二十九条  组合式停车库(场)的建筑形式应满足停车需求,同时保证人员安全、迅速疏散的要求;组合式停车库(场)通道和出入口设置应协调考虑,避免组合式停车库(场)中不同类型停车库(场)的车辆出入产生冲突,保证车辆出入顺畅。

第三十条  无障碍停车位应布置在距停车库(场)无障碍出入口最近的位置,并具备无障碍连接通道。标准无障碍车位应包括无障碍上下车的通道,车位宽度为普通车位宽度加1.2米,应采用无障碍标识指引停车库(场)无障碍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车位与上下车区域。

第三十一条  公共停车库(场)给水系统可分设生产给水、生活给水、绿化给水和消防给水系统。给水系统宜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当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各给水系统及其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消防给水系统及其设施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水规范》GB5004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共停车库(场)排水系统的各种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并应分类集中排入市政相应排水管网。地面停车库(场)的生活污水、消防及冲洗废水和雨水宜自流排入市政相应排水管网,地面停车库(场)的雨水收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芪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规定,地下停车库的低洼处应分类集中设置排水泵站(房),提升排入市政相应排水管网。

第三十三条  地下、地上停车库内宜设置集中采暖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相关规定。若停车库内给排水管线 及消防管线采取相应防冻措施后,可不设置集中采暖系统。值班室等人员长期停留的房间应采暖。

第三十四条  当公共停车库中的地下、地上停车库的面积小于2000m2时,其通风系统应优先利用自然通风,但通风洞口(包括可开启的天窗和外窗)面积应不小于该层停车库地面面积的3%,且通风洞口应均匀布置,便于通风系统的气流组织;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场内卫生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相关规定。当停车库的面积大于2000 m2时,平时机械送拜见系统可与消防防排烟系统合用,其防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共停车库(场)电气系统由供配电系统 、照明系统等组成。供配电系统设计及供电要求、供配电线及相关电器设备产品与安装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地面停车场应具备照明供电条件,地面照度应略高于与其衔接的道路。地下、地上停车库与机械式停车库的人车通道、配电室、值班室应设置应急照明,具备事故照明持续时间不小于30min的条件,照明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地下停车库或二层及以上的地上停车库应设置客用电梯,并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共停车库(场)应根据类型、建设规模等级设置交通工程设施。交通工程设施可是分为交通管理设施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包括标志、标线、信息系统和运行监控系统等;交通安全设施包括护栏、隔离设施、防撞设施等。

第三十九条  公共停车库(场)交通标志,宜采用附着式标志安装方式,条件受限时也可采用单柱、悬臂或门架式标志安装方式。交通标志不应侵占行车与停车限界。交通标志版面形状、颜色、尺寸、构造与支持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中一般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01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交通标线包括标划与设置于停车库(场)地面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以及立体标记、凸起路标与轮廓标等。公共停车库(场)应以交通标线区分停车位、行车道、禁行(停)部位及场内分区等。交通标线的设置原则、形状、尺寸、材料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中一般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共夜车库(场)应设置与政府公共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兼容与共享的信息系统,并预留接口。

第四十二条  特大、大、中型停车库(场)应设置信号灯、报警灯、信息板等信息系统以辅助场内交通组织与管理。信号灯与信息板的设置应满足使用者的可视性,且应与停车库(场)其他监控系统相结合,实现自动控制。特大、大、中型停车库(场)应设置包括信息采集处理与发布功能的停车库(场)诱导系统。

第四十三条  特大、大、中型和机械式公共停车库(场)应设置停车诱导、电子监控等运行监控系统及防灾安保系统,应考虑新能源汽车对停车库(场)设施的需求。小型停车库(场)宜设置停车诱导、电子监控等运行监控系统及防灾安保系统。

第四十四条  公共停车库(场)运行监控系统应具备入口车位信息显示及出口收费显示、出入车档控制、出入车辆识别控制、自动计费收费管理、保安对讲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分区车辆统计等功能。运行监控系统宜独立运行,通过中央控制室实施智能化管理,可与其他管理监控系统联网。其系统设计、控制设备与安装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及《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共停车库(场)应设置有效的预防和救灾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库(场)行车坡道应采取防雨雪、防滑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共停车库(场)距建筑物的距离应考虑安全、消防、噪声、震动、环保和景观等因素,噪声超标的机电设备应采取减震、降噪措施,在人口、建筑稠密地区建设的停车库(场)建筑应采取防止产生光污染的相关措施,停车库排风洞口位置应远离建筑物。

第四十七条  公共停车库(场)的机电设备应采用质量可靠、技术合理的设备。对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  无侧墙坡道、开敞式停车库临空面应设置刚性护栏,场内弯道、坡道等特殊部位,应根据需要选择适宜类型护栏防护。公共停车库(场)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金属网、绿篱、混凝土或钢柱式隔离封闭设施。护栏与隔离设施的材料与结构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的相关规定。公共停车库(场)应在停车位临障碍处设置停车挡,以保障停车安全,宜在库(场)内柱、墙阳角及凸出构件等部位设置防撞措施,停车挡与防撞措施设置原则与要求应条例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共停车库(场)应合理安排停车位与绿化的比例,宜建设成绿化型停车库(场)。

第五十条  公共停车库(场)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项建筑节能措施,并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21/T1899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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