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安达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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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大建委发【2012】267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停车库(场)设施建设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停车库(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公共停车库(场)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共
停车库(场)管理的科技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大连市公共停车库(场)设施建
设规定(试行)》,业经专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设计 建设 规定 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7月12日印发
(共印500份)
大连市公共停车库(场)设施建设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公共停车库(场)工程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公共停车库(场)工程项目决策、建
设和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建设和投资规模,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公
共停车库(场)的健康发展,为公众创造安全、便捷的停车条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停车库(场)工程,以及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共停车库(
场)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建设监
督检查、建设标准和项目后评价等,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停车库(场)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共停车库(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
本,严格执行有关生产安全、节能减排、节约用地、消防、环境保护、无障碍设施的原则,做到功能合
理、经济适用。
第五条 公共停车库(场)工程项目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中,本着远、近期结合
,以近期为主,合理规划,适时建设 ,有序发展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 公共停车库(场)工程项目应当取得土地、规划、消防、环境保护、交通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
批意见。
第七条 公共停车库(场)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与本地(区)域规划、道路交通、用地建筑物配建
停车库(场)的规划建设有机衔接,加强公共停车库(场)的信息管理,促进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
的建立,满足安全、便捷、通畅、高效的交通服务要求。
第八条 公共停车库(场)工程项目应设置智能化管理系统,实现对社会公共停车库(场)集中控制与
协调各系统的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九条 公共停车库(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公共停车库(场)工程项目建设选址、建设规模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法定规
划、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并应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在综合考虑周边用地
情况、停车要求、路网承载能力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库(场)规模按照停车位数量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类。特大型停车
库(场)停车位数量为>500个,大型停车库(场)停车位数量为301~500个,中型停车库(场)停车位
数量为51~300个,小型停车库(场)停车位量为≤50个。
停车位数量以小型车停车位为标准车位,其他车型停车位换算系数为:微型车0.7,小型车1.0,轻型车
1.2,中型车2.0,大型车2.5,铰接车3.5。
第十二条 地下公共停车库工程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人防工程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库(场)工程项目可由停车基本设施、建筑设备、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管理
设施和服务设施构成。
(一)停车基本设施,包括停车位、行车通道及人行通道。机械式停车库还应包括机械停车设备。
(二)建筑设备,包括给水排水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气系统和交通工程设施。
(三)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消防、防雨雪、防滑等安全防护设施和绿化、降噪等环境保护设
施。
(四)管理设施,包括管理室、控制室、防灾中心等管理用房。
(五)服务设施,包括卫生间、清洁用水源及卫生洁具间、等候室、洗车房等设施。
第十四条 停车基本设施、建筑设备、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属于公共停车库(场)的必要构成部分
。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应根据公共停车库(场)的规模及功能要求合理选择,并按本规定附录一的规定
配置。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库(场)工程项目与周边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防火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库(场)应设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停车位,特大型停车库(场)无障碍停车位数不
应少于总车位的2%,大型停车库(场)无障碍停车位数不应少于8个,中型停车库(场)无障碍停车位数
不应少于5个,小型停车库(场)无障碍停车位数不应少于2个。
第十七条 基地内道路宜采用工程措施限制车速,车速不宜大于10km/h,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八条 当基地内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坡道与道路垂直时,出入口与城
市道路的规划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m的安全安距离。
第十九条 公共停车库(场)的出入口数量及人员的疏散应满足现行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 公共停车库(场)的出口与入口宜分开设置,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5m,双向
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m。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库(场)出入口要具有良好的视野,特大、大型公共停车库(场)机动车出入口的
位置距离主干道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宜大于70m;距离人行过街天桥、桥梁、隧道、地道或
地铁等引道口宜大于50m;距离学校、医院、公交车站等人流集中的地点应大于30m。中、小型公共停车
库(场)机动车出入口与上述地点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上述距离的70%,且应在机动车出入口
处采取信号控制、语音提示等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公共停车库(场)出入口设置时,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
第二十三条 出入口设置在城市主干路的公共停车库(场),机动车交通组织必须采用右进右出的方式
,严禁左转直接驶入(出)主干路。出入口设置在城市次干路、支路上的公共停车库(场),机动车交通
组织宜采用右进右出的方式;如增设必要的交通设施,且不影响对向道路交通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左转
方式驶入(出)。
第二十四 条公共停车库(场)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内部交通组织方式,并确保内部交通的
安全、顺畅、便捷。
第二十五条 公共停车库(场)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按标准车停车位计算,地面停车场停车位用地面积
为(25~30)m2/标准车停车位,地下及地上城市公共停车库停车位建筑面积为(30~40)m2/标准车停车
位,地下及地上建筑物建停车库停车位建筑面积为(40~50)m2/标准车停车位,机械式停车库停车位建
筑面积为(15~25)m2/标准车停车位。可根据具体建设方案确定面积指标。
第二十六条 自走式停车库(场)停车位布置可采用垂直式、平等式和斜列式,也可混合布置。
第二十七条 机械式停车库(场)的建筑设计应根据总体布局需要,结合机械停车设备的运行特点和有
关技术资料的规定进行设计,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和现行行业
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形式与基本参数》JB/T8713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等待车位应与停车库(场)规模相匹配。
(一)机械式停车库(场)的等待车位不应小于2个,当出入口分设时,应至少高1个。当框框式停车库
(场)布置为车辆需倒退驶向道路时,应设置转台。
(二)自走式停车库(场)停车数量大于100辆时,就在主要出入口处设置专用的排队等候车道;当停车
数量大于150辆时,其排队选修车道总长度应按公式L=0.1n(m)计算。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m,可由多个
车道组成,其总长度应按公式L=0.1n(m)计算,每条车道最小长度不应小于15m。
式中 L—排队选修车道长(m);
N—停车位数量,n≥150。
第二十九条 组合式停车库(场)的建筑形式应满足停车需求,同时保证人员安全、迅速疏散的要求;
组合式停车库(场)通道和出入口设置应协调考虑,避免组合式停车库(场)中不同类型停车库(场)
的车辆出入产生冲突,保证车辆出入顺畅。
第三十条 无障碍停车位应布置在距停车库(场)无障碍出入口最近的位置,并具备无障碍连接通道。
标准无障碍车位应包括无障碍上下车的通道,车位宽度为普通车位宽度加1.2米,应采用无障碍标识指引
停车库(场)无障碍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车位与上下车区域。
第三十一条 公共停车库(场)给水系统可分设生产给水、生活给水、绿化给水和消防给水系统。给水
系统宜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当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各给水系统及其
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消防给水系统及其设施还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水规范》GB50045、《汽车库、修车
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共停车库(场)排水系统的各种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的规定,并应分类集中排入市政相应排水管网。地面停车库(场)的生活污水、消防及冲洗废水
和雨水宜自流排入市政相应排水管网,地面停车库(场)的雨水收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芪
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规定,地下停车库的低洼处应分类集中设置排水泵站(房),提升排
入市政相应排水管网。
第三十三条 地下、地上停车库内宜设置集中采暖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GB50019的相关规定。若停车库内给排水管线 及消防管线采取相应防冻措施后,可不设置集
中采暖系统。值班室等人员长期停留的房间应采暖。
第三十四条 当公共停车库中的地下、地上停车库的面积小于2000m2时,其通风系统应优先利用自然通
风,但通风洞口(包括可开启的天窗和外窗)面积应不小于该层停车库地面面积的3%,且通风洞口应均
匀布置,便于通风系统的气流组织;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场内卫生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
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相关规定。当停车库的面积大于2000 m2
时,平时机械送拜见系统可与消防防排烟系统合用,其防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共停车库(场)电气系统由供配电系统 、照明系统等组成。供配电系统设计及供电要求
、供配电线及相关电器设备产品与安装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现行
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地面停车场应具备照明供电条件,地面照度应略高于与其衔接的道路。地下、地上停车库
与机械式停车库的人车通道、配电室、值班室应设置应急照明,具备事故照明持续时间不小于30min的条
件,照明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地下停车库或二层及以上的地上停车库应设置客用电梯,并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
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共停车库(场)应根据类型、建设规模等级设置交通工程设施。交通工程设施可是分为
交通管理设施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包括标志、标线、信息系统和运行监控系统等;交通安全
设施包括护栏、隔离设施、防撞设施等。
第三十九条 公共停车库(场)交通标志,宜采用附着式标志安装方式,条件受限时也可采用单柱、悬
臂或门架式标志安装方式。交通标志不应侵占行车与停车限界。交通标志版面形状、颜色、尺寸、构造
与支持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中一般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技术标准的
相关规定,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01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交通标线包括标划与设置于停车库(场)地面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以及立体标记、凸起
路标与轮廓标等。公共停车库(场)应以交通标线区分停车位、行车道、禁行(停)部位及场内分区等
。交通标线的设置原则、形状、尺寸、材料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
中一般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共夜车库(场)应设置与政府公共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兼容与共享的信息系统,并预留接
口。
第四十二条 特大、大、中型停车库(场)应设置信号灯、报警灯、信息板等信息系统以辅助场内交通
组织与管理。信号灯与信息板的设置应满足使用者的可视性,且应与停车库(场)其他监控系统相结合
,实现自动控制。特大、大、中型停车库(场)应设置包括信息采集处理与发布功能的停车库(场)诱
导系统。
第四十三条 特大、大、中型和机械式公共停车库(场)应设置停车诱导、电子监控等运行监控系统及
防灾安保系统,应考虑新能源汽车对停车库(场)设施的需求。小型停车库(场)宜设置停车诱导、电
子监控等运行监控系统及防灾安保系统。
第四十四条 公共停车库(场)运行监控系统应具备入口车位信息显示及出口收费显示、出入车档控制
、出入车辆识别控制、自动计费收费管理、保安对讲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分区车辆统计等功能。运行
监控系统宜独立运行,通过中央控制室实施智能化管理,可与其他管理监控系统联网。其系统设计、控
制设备与安装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及《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50314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共停车库(场)应设置有效的预防和救灾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库(场)行车坡道应采取
防雨雪、防滑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共停车库(场)距建筑物的距离应考虑安全、消防、噪声、震动、环保和景观等因素,
噪声超标的机电设备应采取减震、降噪措施,在人口、建筑稠密地区建设的停车库(场)建筑应采取防
止产生光污染的相关措施,停车库排风洞口位置应远离建筑物。
第四十七条 公共停车库(场)的机电设备应采用质量可靠、技术合理的设备。对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
的设备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 无侧墙坡道、开敞式停车库临空面应设置刚性护栏,场内弯道、坡道等特殊部位,应根据
需要选择适宜类型护栏防护。公共停车库(场)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金属网、绿篱、混凝土或钢柱式隔
离封闭设施。护栏与隔离设施的材料与结构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JTGD81的相关规定。公共停车库(场)应在停车位临障碍处设置停车挡,以保障停车安全,宜在库(场
)内柱、墙阳角及凸出构件等部位设置防撞措施,停车挡与防撞措施设置原则与要求应条例现行行业标
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共停车库(场)应合理安排停车位与绿化的比例,宜建设成绿化型停车库(场)。
第五十条 公共停车库(场)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项建筑节能措施,并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
(65%)设计标准》DB21/T1899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旅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城市公共停车库(场)项目构成设置表(附录一)
2.名词解释(附录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