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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经营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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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经营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大价发[2014]28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建设局),各先导区价格、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和房屋(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关于调整我市经营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大价发匚2012]21号)试行两年来,对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保护了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现将我市经营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所有取得合法资质的经营性停车场。本通知确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其它区、市、县、先导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下列经营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医院、商场(商业中心)、会展中心、大型体育场馆、殡葬服务场所等配套停车场;

  2.公共露天停车场;

  3.占道停车场;

  4.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区(点)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

  5.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

  6.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7.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其它停车场。

  (二)下列经营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住宅小区内的停车场;

  2.住宅小区与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共用的停车场

  (三)下列经营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错时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三、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本着“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其它区域”的原则实行差别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经营者可根据成本和需求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市内四区、高新园区报市物价局,下同)各案后执行。

  四、备类经营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占道停车场分为白天临时停车场(7:00— 19:00,设在商业中心及商业中心周边的停车场经营时间可延长至商业中心晚上停业)、夜间停车场(17:00一次日7:00)和昼夜停车场,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l.白天占道停车场划分为两个类区,全部实行计时收费,未安装使用计时器具的停车场禁止收费。类区划分见附件7。

  一类区主要是指城市繁华地段(大型商场、酒店、写字楼、集贸市场集中地)、交通拥堵、停车需求大的区域。

  二类区是指一类区以外的城市区域。

  一类区中的青泥洼桥、中山广场和人民路两侧等区域内的停车场,经批准可高于附件1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处于两类区边缘的停车场根据停车需求变化情况,经批准后可对执行类区的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对二类区中的特殊区域,可根据道路交通和停车状况适当调整各类停车场收费标准,以引导车辆合理停放。

  2.夜间占道停车场不分类区,按次收费。

  3.昼夜占道停车场对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分别按白天和夜间收费标准收费(7:00-19:00按白天停放标准收费;19:00一次日7:00按夜间停放标准收费)。

  夜间占道停车场或昼夜占道停车场对长期停放的车辆可实行包月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二)露天、室内(地下)停车场对临时停放的车辆实行划类区计时收费,类区划分:与占道停车场相同。露天停车场对夜间长期停放的车辆,收费标准可在包月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协商议定;室内(地下)停车场对夜间长期停放的车辆,收费标准可在不超过每昼夜最高限价的范围内协商议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

  (三)交通枢纽、地铁、轻轨换乘站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和医院停车场实行低收费政策,以鼓励市民换乘其它交通工具出行和减轻就医者负担;医院周边开放式占道或露天停车场,按照所处类区室内(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3。

  (四)住宅小区分为露天停车场和室内(地下)停车场,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4。

  经业主同意,露天停车场对长期停放的车辆按半年或按年收费的,半年可按不超过昼夜收费标准的90%,全年可按不超过昼夜收费标准的80%协商议定。

  商住两用室内(地下)停车场对业主按附件2中室内(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露天停车场按附件4中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

  对购买地下车库、室内(地下)车位产权或使用权的用户,经营单位可适当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原则上可按每月每个车库(车位)不超过40元的标准协商议定。服务成本高或情况特殊的停车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营者可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议定服务费收费标准,并签订协议或合同,报价格主管部门各案后执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向产权人或使用权人说明情况、公开成本,并征得半数以上专有面积、业主同意,可协商确定服务费收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各案后执行。

  (五)旅游景区(点)停车场分为一般露天停车场、大型露天停车场和海滨浴场停车场,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5。

  (六)各类物流市场停车场收费标准见附件6。

  (七)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专用停车场错时向社会开放,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其收费标准可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各案后执行。企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及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配建的停车场,由经营企业根据投资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各案后执行,以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停车场。

  五、机动车车型分为摩托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四类

  1.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及电动三轮车);

  2.小型车:客车车长小于6米,乘坐人数小于9人;货车车长小于6米,总质量小于4.5吨;

  3.中型车:客车车长小于6米,乘坐人数大于9人,小于20人;货车车长大于6米,总质量大于4.5吨且小于12吨;

  4.大型车:客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货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

  (一)除白天占道停车外,其它各类经营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不足15分钟免收停放服务费。按次收费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时双方应确认免费时间。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军用车辆和执行任务的警用车辆;

  2.执行特殊任务的其他车辆;

  3.在机场、火车站、码头出租汽车专用通道候客的出租汽车;

  4.夜间占道停车场停放不足2小时和住宅小区停放不足4小时的车辆。

  (三)旅游景区(点)停车场对长期驾车出行锻炼身体的市民,可按不超过每辆次1元标准办理月、季、年卡。

  (四)残疾人专用车凭残疾证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七、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机动车停车场,其所得停车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违反该条款的行为,依法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市经营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大价发[2012]21号)、大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转发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8]718号和《关于规范全市旅游景点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大发改收费字[2009]33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1.占道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2.露天、室内(地下)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3.专业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4.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5.旅游景点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6.各类物流市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2014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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